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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為改善營建工程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特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針對有可能引起揚塵之各項營建工程施工過程、場所或作業,規範其應採行之污染防制設施。

為使營建空污防制作業能夠落實執行,且讓營建業者了解如何設置空污防制設施,本網頁特對此進行詳細說明;環保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檔案,亦可至本網站「相關法規」區下載,另有宣導影片可供參考。

  

一、營建工程污染管制架構

營建工程污染管制架構與法規組成方面,包含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噪音管制法。

其中營建空污管理辦法為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其特性為污染預防性質法規,針對污染防制措施進行規範,管制對象為營建業主;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噪音管制法則為污染行為管制法規,針對實際污染行為管制,管制對象為施工包商,也就是行為人。

污染管制架構圖,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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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建工程污染管制範圍

營建工地依其污染來源分別,各有不同相關法規管制。例如工區外有廢棄物需清運時,則應依廢清法至廢管科申報廢棄物流向;而工區廢水則應依水污法至土水科申報逕流廢水。

至於工區內,由於施工過程會產生揚塵和噪音,故應依營建空污管理辦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進行管理。其中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置管理辦法指出,工地除開工前應申報空污費外,亦應設置裸露地表、上層物料運送、拆除作業、粒狀物排放管道、物料堆置、車行路徑、結構物、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工地出入口、工地周界、標示牌等空污防制設施。以下網頁內容就前述空污防制設施一一說明。

管制範圍圖,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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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建工程空污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罰則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法規範及處罰對象為營建業主,法規說明為:「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依此制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如違反營建空污管理辦法時,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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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制對象及工地分級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方面,依空污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其為繳納營建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排除對象則包含: (1)營建空污費額未達2,000元者。(2)依空污費收費辦法規定免徵收者。(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在工地分級方面,營建工程分為第1到3級,依其施工規模與建築類型而有區別。1級工地包含(1)建築(房屋)工程,施工規模3,500 m2/月、(2)道路工程,施工規模30,000 m2/月、(3)隧道工程,施工規模227,000 m2/月、(4)管線工程,施工規模3,000 m2/月、(5)橋樑工程,施工規模350,000 m2/月、(6)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6,000,000 m2/月、(7)疏濬工程,施工規模為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10,000 m3、(8)其他工程,規模為工程合約經費達180萬元。2級工地則指第1級以外營建工程。3級工地則指不適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的營建工程。

施工規模的計算方式,係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期每月以30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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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辦法內容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理中,針對工地內各種空污防制設施規範管制,以下就其內容詳細說明。

1. 工地告示牌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地標示牌。

前述標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工地告示牌圖,說明如上

2. 工地周界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

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屬第1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2.4公尺;而在高雄市屬第2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亦不得低於2.4公尺。但其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8公尺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3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如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

工地周界圖,說明如上

3. 物料堆置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1)覆蓋防塵布,建議厚度0.5mm以上。(2)覆蓋防塵網,建議網距為3.0mm、網徑在0.5mm以下。(3)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例如三仙膠。

此外亦建議盡量採廢土不落地;集中堆置、減少零散土堆面積;確實覆蓋防塵布(網);如部分施作時,未施作區域應覆蓋防塵網。

物料堆置圖,說明如上

4. 車行路徑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1)舖設鋼板,建議厚度8mm以上,需緊密接合。(2)舖設混凝土,厚度30mm以上。(3)舖設瀝青混凝土,厚度30mm以上。(4)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厚度50mm以上,粒徑20mm以上。

前述防制設施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70%以上;屬第1級營建工程者,需達車行路徑面積90%以上。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規定。

車行路徑圖,說明如上

5. 裸露地表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地表,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其中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地面積之70%以上;屬第1級營建工程者,應達裸露地面積90%以上:(1)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防塵布厚度8mm以上,防塵網網距3.0mm、網徑0.5mm以下。(2)舖設鋼板,建議厚度8mm以上,需緊密接合。(3)鋪設混凝土,厚度30mm以上。

裸露地表圖1,說明如上

(4)舖設瀝青混凝土,需定期清掃、清洗殘留塵土。(5)鋪設粗級配,需定期補充流失粒料。(6)植生綠化。(7)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措施,例如人工、水車、灑水器噴灑,建議夯實度80%。(8)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例如三仙膠,其應有化學穩定劑資料、噴灑紀錄。(9)舖設同等功能覆料,例如稻草覆蓋。

裸露地表圖2,說明如上

6. 工地出入口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台,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洗車台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2)設置廢水收集坑。(3)設置具有效沉砂作用之沉砂池。

如無設置洗車台空間時,得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而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應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污泥。

工地出入口圖,說明如上

7. 結構體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外緣,設置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塵網或防塵布。除1樓主要出入口外,均應設置。1級工地則建議於10公尺高度或4樓天花板以下,設置防塵布。

結構體圖,說明如上

8. 上層物料運送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1)電梯孔道,利用建築物內部管道間或電梯孔道運送。(2)建築物內部管道。(3)密閉輸送管道,例如外掛式密閉導管加上輸送出口設置圍籬。(4)人工搬運,以人工搬運時,應將運送物集中至固定位置,且四周應設置防止逸散之設施。

輸送管道出口,應設置可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或灑水設施。

上層物料運送圖,說明如上

9. 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其進出營建工地之運送車輛機具,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1)採用具備密閉車斗之運送機具。(2)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防制設施。

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應捆紮牢靠,且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載運含水性較高之砂石土方時,建議採用密閉式車斗運送。

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圖,說明如上

10. 施工機具油品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之汽柴油應符合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其中汽油成份限值方面,為苯含量1.0%(v/v)、硫含量50 mg/kg、雷氏蒸氣壓 60 kPa、氧含量2.7 %(m/m)、芳香烴含量35 %(v/v)、烯烴含量 18 %(v/v)。柴油成份限值則為硫含量 10 mg/kg、十六烷指數 48 min、多環芳香烴含量11 %(m/m)。

一般正常油品外觀為顏色正常,清澈帶淡黃色;異常油品為顏色不正常,黑色、褐色、混濁。如有違規,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工商廠、場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

施工機具油品圖,說明如上

11. 拆除作業

拆除工程期間,應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噴灑水設施應設置在拆除面)、結構體包覆防塵布(結構體須完全緊密包覆)、設置防風屏。1級工地應同時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以及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拆除作業圖,說明如上

12. 料狀物排放管道

應於具有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排氣井或排風口,設置旋風分離器、袋式集塵器或其他有效之集塵設備。

集塵設備(如旋風分離器、袋式集塵器)之防制效率建議宜至少達60%以上。例如常見於隧道工程設置排氣井裝置。

料狀物排放管道圖,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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