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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費申報介紹與試算

申報注意事項

  • 一、開工申報常見問題
    1.  建築物主結構體為鋼鐵、鋼架、鋼骨者以鋼骨構造計算,以建築執照構造種類為主要類別。
    2.  房屋建築、道路、管線、橋樑、區域開發工程等,申報時須檢附面積計算表。
    3.  建築執照雜項若有圍牆、花台…等雜項工程,須併入建築面積計算。
    4.  尚未申報營建空污費即先行動工者,申報時須檢附實際動工施工日誌表或其他佐證資料以茲證明。
    5.  若工程面積範圍廣大及工期施工期程過長,屬分段施工者,可根據工地提出之證明准予分期申報。
    6.  人行天橋、平面停車場屬於道路工程類別,立體停車場則屬於建築類別。
    7.  合約內主要施工為道路工程(開發、拓寬、路面AC刨除整修…)時,但包括管線開挖,仍以道路工程計算。
    8.  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
    9.  工程經費得先扣除非屬土木施工方面之經費(如:購買家具、購買辦公用具、購買機械設備…)再行計算。
    10.  排水設施工程(包括:一般水溝,引水道,排水道…)屬於其他工程。
    11.  碼頭工程(棧橋式、重力式…)屬於其他工程。
    12.  屬於須申請雜項執照之工程皆以其他工程類型計算。
    13.  道路相關工程如:道路開闢工程(由新建工程處發包)、道路整修、AC刨除…等養護工程(由養護工程處、各區公所…等發包者)皆屬於道路工程類別。
    14.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之污染物為粒狀污染物,即凡涉及砂石土方作業之一般土木工程或零星工程皆屬營建工程空污費之徵收範圍,例:室內裝修、整建、防漏工程等,應依法繳交營建工程空污費。 申報營建空污費,空污費申報表僅受理核蓋營建業主大小章;並務必告知業主後續相關注意事宜,以免產生罰鍰之虞。
  • 二、開工申報相關罰則
    1. 營建工程須在開工前申報營建空污費,並在期限內繳費,若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前項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三、完工申報常見問題
    1.  建築工程完工日期核定以工務局勘驗日期並與局裡巡查工地日期相互比對工地是否完工。
    2. 公共工程(營建業主為公家機關)完工則以驗收證明書為完工日期,但施工中有停工時除開工前要先申請外,完工時得附上實際停工資料以證明天數。
  • 四、完工申報相關罰則
    1.  工程完工時業主須辦理營建空污費結算事宜才得以結案,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溢繳者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應補繳空污費者:限期繳款期限為15日,如業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繳費,請業主務必函文告知;如未提出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規定辦理。
  • 五、停工申報
    1. 停工日期自申報停工之日起開始計算,並自申報之復工日起自動恢復計算空污費。若欲繼續停工之工地須於申報之復工日前再行申報下一階段之停工。
    2. 停工一次最多核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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