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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營建空污防制

或前往問與答:營建空污費

  1. 繳交營建空污費後,工地製造空氣污染是否可以免罰?

    答:不能,因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不等於取得製造污染的權利,廠商若觸犯空氣污染防制之相關規定,仍須受罰。透過課費的經濟誘因機制及罰款雙管齊下,將有助於減少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

  2. 營建業主若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會受到何種告發處分?

    答: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處分對象為個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3. 何種情形需要申請替代方案?

    答: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措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4. 工地如因經費問題導致空污防制設施設置不全,是否可以從寬認定其空污防制標準?

    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空污費徵收及污染管制對象為營建業主;經費問題涉及業主與承包商合約訂定關係,建議請雙方協調處理,環保局不介入干涉。工地仍應依前述管理辦法規定設置防制設施,並做好周邊清潔工作。

  5. 何種工程須受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管制?又何種工程不受前述管理辦法管制?

    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管制對象為繳納營建空污費之營建工程。

    排除管制對象則包含:(1)營建空污費額未達2,000元者。(2)依空污費收費辦法規定免徵收者。(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6. 工地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及造成工地污染行為時,處罰對象與處罰方式為何?

    答:「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處罰對象為營建業主,其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造成工地污染行為之行為罰管制對象為承包商(污染行為人),其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等法規。兩者處分對象、違反法條並不相同,將視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處理;倘若兩項違反事實均十分明確,則同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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